安全生产培训质量管理规范(送审稿)
本文件规定了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生产培训的基本条件、培训管理、档案管理等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安全总监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活动过程
的质量管理。其他类型的安全生产培训可参考执行。
注1:本文件所称特种作业人员不包括“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
注2:本文件所称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由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明确。
注3:在不引起混淆的情况下,本文件中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简称为“培训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