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证照共享应用规范(编制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江苏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浙江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提出立项,经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2022 年12 月23 日,《电子证照共享应用规范》列入《2022 年度第二批长三角区域统一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沪市监标技〔2022〕552 号)。标准由上海市数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江苏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浙江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共同归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