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用电磁灶(报批稿)
本文件规定了商用电磁灶的要求、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阐述了相应的试验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单相器具额定电压不超过250 V,其他器具不超过480 V,单个加热单元额定输入功率不超过35 kW 的非专供家庭使用的商用电磁灶(炉)(以下简称“电磁灶”)的生产、检验和销售。
利用其他能源形式或其他加热方式的组合器具,其电磁加热部分也适用于本文件。
本文件不适用于:
——家用电磁灶;
——专为工业用途而设计的电磁灶;
——在有腐蚀性或爆炸性空气(粉尘、蒸气或可燃气)等特殊状态的场所使用的电磁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