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大气污 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的燃煤、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各种容量的燃油、燃气锅炉;各种容量的层燃炉、抛煤机炉。
使用石油焦、油页岩等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直接燃用生物质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使用其他液体燃料的锅炉,参照本
标准中燃油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本标准适用于在用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锅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