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介绍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4部分:塑料制品业(报审稿)
本标准规定了江西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监测与监督实施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塑料制品企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
塑料制造行业,包括GB/T 4754-2017中行业代码292所包含所有行业,指以合成树脂(高分子化合物)为主要原料,经采用挤塑、注塑、吹塑、压延、层压等工艺加工成型的各种制品的生产,以及利用回收的废旧塑料加工再生产塑料制品的活动;不包括2925塑料人造革、合成革制造以及塑料鞋制造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