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介绍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送审稿)
本标准规定了广东省工业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工业固定污染源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
国家或本省已发布针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的,应执行相应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规定;其他污染源执行本标准。
国家或本省发布的行业大气污染物或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中对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已作规定的,按行业污染物或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执行;其他行业执行本标准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本标准实施后,国家或本省另行发布行业、通用工艺或设备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的,按其适用范围执行,不再执行本标准。
因安全因素或特殊工艺要求不能满足本标准规定的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可采取其他等效污染控制措施,并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或依据排污许可证相关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