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介绍
地理标志产品 程村蚝(编制说明)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批准对程村蚝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2005年第182号公告),批准对程村蚝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程村蚝应制订相应的地方标准并由相关部门发布。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地理标志产品地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市监办发〔2019〕430号),广东省地方标准《DB44/T 1000-2012 地理标志产品 程村蚝》拟废止,需要重新组织制定相应市级地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