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介绍
东莞市用水定额:农业(编制说明)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关于扎实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080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调查的通知》(办财务函〔2017〕412号)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加大力度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916号)的要求,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6〕139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水利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转发关于加大力度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9〕385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水利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广东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2019年实施计划的通知》和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7〕105号)的精神,积极稳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加快完善支持农业节水政策体系,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农业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