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介绍
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 挥发性有机物走航监测技术规范(编制说明)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实现长三角区域标准统一,上海、江苏、浙江三省生态环境局(厅)联合三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任务,编制针对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的《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挥发性有机物走航监测技术规范》。标准编制任务由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浙江省生态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