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介绍
地理标志产品 江青梅酒(编制说明)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8号)第四章第十七条规定,“拟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应根据产品的类别、范围、知名度、产品的生产销售等方面的因素,分别制订相应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管理规范。”同时结合“江青梅酒”生产工艺、产品理化特性、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等内容均需要标准加以规范的实际,成都市大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制定《地理标志产品 江青梅酒》并牵头成立了《地理标志产品 江青梅酒》标准起草工作组,负责具体起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