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介绍
地理标志产品 大邑麻羊(编制说明)
2017年12月,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公告(2017年第108号),批准对“大邑麻羊”实施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8号)第四章第十七条规定,“拟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应根据产品的类别、范围、知名度、产品的生产销售等方面的因素,分别制订相应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管理规范。”同时结合“大邑麻羊”养殖环境条件、产品理化特性、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等内容均需要标准加以规范的实际,特此申请制定《地理标志产品 大邑麻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