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介绍
《安徽省淮河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征求意见稿) 编制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关于加强地方环保标准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14] 49号)和《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条例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环境风险高的地区,应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各地可根据水环境质量改善需要,扩大特别排放限值实施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