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进出口食品中呋虫胺及其代谢物残留量检测和确证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进出口小麦、大米、玉米、花生、大葱、圆葱、大头菜、青刀豆、菠菜、紫苏叶、马铃薯、芋头、胡萝卜、苹果、鸡肉、猪肉、马哈鱼、鲅鱼等18种食品中呋虫胺及其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和确证。其他食品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