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江西省辖区内工业废水铊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监控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工业废水铊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废水中铊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本标准规定的工业废水铊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铊污染物的行为。
本标准中未作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执行现行相应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环境影响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