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
本标准规定了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对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管理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也适用于肠衣加工和蛋品加工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企业间接排放废水时,其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业与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或执行本标准规定的相关要求,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进行商定的须满足本标准5.3的要求,同时公共污水处理系统应保证排放污染物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