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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9924-201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与QB/T 4003-2010 《食用香精标签通用要求》比对
日期:2014-09-15 11:10  
【核心提示】GB 29924-2013 《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与QB/T 4003-2010 《食用香精标签通用要求》比对,主要从以下几方面比对:适用范围、生产日期的定义、保质期、标签标示、配料或配料表、使用范围、用量和使用方法、贮存条件、净含量等多方面。
  • 【来源】食品伙伴网
    GB 29924-201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与QB/T 4003-2010 《食用香精标签通用要求》比对,由食品伙伴网标法中心整理完成,仅供网友参考。

项目
GB 29924-2013
QB/T 4003-2010
适用范围
不再区分最小单件包装还是最小单件包装外有包装,而是分为如下两类:提供给生产经营者的食品添加剂和提供给消费者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剂。
标签标注分为两类:最小单件包装和最小单件包装外有包装。
生产日期(制造日期)的定义
食品添加剂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即将食品添加剂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
食用香精完成全部生产工艺过程并经检验合格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
保质期的定义
食品添加剂在标识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
食用香精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和使用。
标签标示
应在食品添加剂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还应明确标示“食品用香精”字样。
在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食用香精的标签上应标示配料清单,配料清单以“配料配料表作标题。
配料或配料表
1、食品用香精中的食品用香料应以“食品用香料”字样标示。
2、在食品用香精制造或加工过程中加入的食品用香精辅料用“食品用香精辅料”字样标示。
3、在食品用香精中加入的甜味剂、着色剂、咖啡因食品添加剂应按GB 2760、食品添加剂的产品质量规格标准和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中的规定标示具体名称。
1、食用香精中的食用香料应以“食用香料”字样标示。
2、在食用香精制造或加工过程中加入的食用香精辅料用“食用香精辅料”字样标示。
3、在食用香精中加入的甜味剂、着色剂、咖啡因应按GB 2760的规定标示具体名称。
使用范围、用量和使用方法
应在GB 2760及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范围内选择标示食品添加剂使用范围和用量,并标示使用方法。
食用香精标签上可以标示产品的使用量、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非强制标示内容】
日期
如日期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形式,应标示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
无要求
贮存条件
应标示食品添加剂的贮存条件。
如果食用香精的保质期与贮存条件有关,应标示产品的特定贮存条件。
净含量和规格
参考GB 7718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仅规定应符合国家质检总局第75号令
产品标准代号
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食品添加剂(不包括进口食品添加剂)应标示产品所执行的标准代号和顺序号。
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食用香精(不包括进口食用香精)应标示产品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号。
许可证号
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属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之内的食品添加剂(不包括进口食品添加剂)应标示有效的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编号,标示形式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食用香精应标示生产企业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号、产品生产许可证号及相关标志。
警示标识
有特殊使用要求的食品添加剂应有警示标识。
食用香精标签上应标示“不可直接食用”字样。
特别标示要求
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食品添加剂,应在食品添加剂名称附近标明“辐照”。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任何配料,应在配料表中标明。

使用转基因食品为原料的,应在配料清单中明示。经辐照的产品,应在标签上标示“辐照”字样。

提供给消费者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标识
应注明“零售”字样。
无要求
其他标示
未明确
每一标签或外包装上可以标明产品批号或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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