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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常见问题
日期:2013-05-27 14:55  
【核心提示】广西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常见问题
  • 【来源】广西卫生监督信息网
一、            问:广西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的常设机构和地点在哪?
答:自治区卫生厅确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的常设机构设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监督所,广西南宁市桃源路80号,咨询电话号码0771-5310855、5311107,邮编530021,电子信箱:gxspaqqybzba@sina.com。
二、            问:目前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范围有哪些?
答:普通食品、保健食品(有卫生部批文)、新资源食品(有卫生部批文)等。
三、            问:企业标准备案要符合什么条件?
答:《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第二条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下列企业标准,应当在组织生产之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下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一)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二)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四、            问:“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具体是指什么?
答:1、已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的产品,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时,企业标准中应当有一项或多项食品安全指标的严于幅度应当大于或等于20%。
2、食品安全企业中其他如容量、厚度等非食品安全指标不属于备案范围。
五、            问:备案时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企业标准备案前,应提供以下材料:
1、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一式二份);
2、标准正式文本(一式八份)及电子版;
3、标准编制说明(一式二份);
4、企业标准审查纪要及审查人员名单(一式二份);
5、相关参考标准复印件(一式二份)。
6、食品生产企业取得“相应资质”证明材料(“相应资质”指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 企业可先行提交备案登记表、标准文本各一份,由经办人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六、            问:申请备案食品的名称命名、种类(剂型)有何要求?
答:1、食品的命名应当符合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卫法监发〔2001〕109号)。
2、食品的种类(剂型)必须与食品的分类相一致。胶囊、口服液等非常规食品类产品,应当持有保健食品或营养素补充剂类等批件;片剂类产品视产品原料等实际情况再行确定,以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为主要原料的,不宜以普通食品片剂备案。
七、            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有哪些填写要求?
答:
1、企业标准主要内容对比情况表中,应当如实标明食品添加剂品种和使用量(含助剂)。生产工艺要求应用文字简要描述,如为参照相关生产规范的,可以填写“按××规范(注明标准号)执行”;终产品可以使用“符合××标准第×章规定”来代替。其它内容项,如何有严于或宽于参考标准的应当注明具体项目和幅度。没有内容的项目栏应当用“/”表示。
2、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审查纪要、审查人员名单应符合以下要求:
①专家审查应当由申请标准备案的企业组织。专家组原则上不少于5人,专家组应当由生产技术、食品卫生、营养、食品检验、食品标准以及其他相关专业人员组成(但必须包括食品卫生、食品检验等方面的专家),专家的专业范围必须与所审查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所涉及的专业相关,专家应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强制性标准,了解参与审查的食品生产工艺、质量安全卫生、技术、检验方法和国内外该领域的技术、标准、安全等相关发展情况。
②参与标准审查的专家应从自治区卫生厅公布的食品安全标准审查专家库中抽取。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食品安全标准审查专家不参加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审查工作。
③企业标准制定和实施单位的专家不能参与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审查工作。
④自治区卫生监督所不组织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审查工作。
⑤对于采用非国家标准的检验方法的,专家组应当单独对该检验方法的可行性进行审查。
⑥专家组的审查结论应当包括标准文本格式、产品命名、所用原料、工艺方法、各种技术指标及指标值的设定、生产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等的合法性、科学性和可行性等。
八、            问:标准文本制作有哪些要求?
答:1、《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第六条规定:企业标准应当包括食品原料(包括主料、配料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生产工艺以及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指标、限量、技术要求。
企业标准的编写应当符合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
2、有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中要有一项或一项以上食品安全指标严于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20%)。
九、            问:备案的办结时限如何规定?
答:《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企业标准备案后,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备案登记表上标注备案号并加盖备案章。标注的备案号和加盖的备案章作为企业标准备案凭证。
十、            问:企业标准编号、备案号是怎样规定的?
答:1、企业标准编号格式为:Q/×××× ×××× S -××××
Q:表示企业标准的第一个汉拼字母
第一个××××:表示企业代码用汉语拼音第一个字母组成,位数由企业确定
第二个××××:表示企业标准的四位顺序号,即从0001起
S:表示食品类,即食品的第一个汉拼字母
-:分隔符
第三个××××:用四位数表示年份,如2010
2、备案号格式为:45 xxxxS-xxxx
45: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划代码前两位
第一个××××:四位数字的顺序号,即从0001起
-:分隔符
第二个××××:年代号,如2010
十一、    问:原有的企业标准备案未到期是否需要重新备案?
答:《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2009年6月1日前已经在质量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在备案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不需重新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十二、    问:企业标准的修改和变更有哪些规定?
答:对已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如需更改涉及食品安全方面的内容,需重新备案。
如仅更改企业名称或者更改指标严于原标准规定,或者更改其他不涉及食品安全方面的内容,则以食品企业标准修改单的形式予以变更备案。更改企业名称时需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变更证明材料。
十三、    问:企业标准备案的有效期限是多长?
答:《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企业标准备案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备案的,企业应当对备案的企业标准进行复审,并填写企业标准延续备案表,到原备案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延续备案手续。
十四、    问:办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是否收费?
答:《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办理备案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
十五、    问:广西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的须知、文本格式从哪里下载?
答:广西卫生信息网,网址:http://www.gxws.gov.cn,首页“政务信息”食品安全栏目;广西卫生监督信息网,网址:http://www.gxwsjd.com.cn,首页“食品安全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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