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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地方标准复审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3-05-21 10:17  
【核心提示】为确保我省现行地方标准的适用性和有效性,提升地方标准制修订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开展地方标准复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来源】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吉质监标函〔2013〕141号
 
 
  各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确保我省现行地方标准的适用性和有效性,提升地方标准制修订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开展地方标准复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审范围
 
  截止到2012年底标龄已满5年的现行地方标准;标龄未满5年,但行业主管部门或标准归口单位根据本专业领域技术发展的需求,认为需要复审的现行地方标准。

  二、复审内容、结论及审批确认
 
  (一)地方标准复审主要内容
 
  1.是否与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
 
  2.是否与国家、行业标准相抵触;
 
  3.是否符合国家、省产业发展政策,对规范市场秩序、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否有推动作用;
 
  4.标准的内容和技术指标是否能正确反映当前的技术水平和消费水平的要求;
 
  5.是否符合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政策。
 
  (二)复审结论
 
  经复审,标准内容能适应当前经济建设和科学技术发展需要且与现行法律法规无抵触的地方标准,确认继续有效。
 
  经复审,标准需进行修订,才能适应经济建设和科学技术发展需要,或部分要求明显与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国家、行业标准不一致的地方标准,确认为修订项目,并提出建议修订年度。
 
  经复审,标准内容不适应经济建设和科学技术发展需要的地方标准,确认予以废止。
 
  对于2005年(包括2005年)以前发布的地方标准,如行业主管部门或标准归口单位未按时提出复审意见,一律确认予以废止。
 
  (三)复审结论审批
 
  我局将于2013年11月30日前完成对地方标准复审结论的审批确认。确认继续有效的,标注复审确认有效的日期。确认修订的,行业主管部门或标准归口单位应纳入标准制修订工作计划,并督促有关单位按照标准制修订程序另行申报标准项目修订计划;确认废止的,按地方标准废止程序办理相关报批手续,由我局发布废止公告。
 
  三、工作要求
 
  地方标准复审工作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或标准归口单位负责地方标准复审的组织实施工作。请各有关单位在2013年8月31日前完成全部归口地方标准的复审,并将《地方标准复审意见表》(见附件1)和《地方标准复审结果汇总表》(见附件2)一式两份及电子文档报省质监局标准化处。
 
  对未按时完成本年度地方标准复审工作的单位,原则上不下达下一年度地方标准计划项目。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付萍(服务业)  电话:85237055
 
  王玉平(局属)  电话:85237055
 
  吕德利(工业)  电话:85237055
 
  李  东(农业)  电话:85237056
 
  地址:长春市南湖大路1088号
 
  邮编:130022
 
  附件:1.地方标准复审意见表
 
  2.地方标准复审结果汇总表
 
  3.标龄5年以上地方标准名录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3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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