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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四川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日期:2012-11-23 15:01  
【核心提示】为规范四川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工作,我厅草拟了《四川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单位意见,请于2012年11月23日前将《意见(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书面反馈我厅。
  • 【来源】四川省卫生厅

各相关部门:
          为规范四川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工作,我厅草拟了《四川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单位意见,请于2012年11月23日前将《意见(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书面反馈我厅。


  联系人:邓晓玲


  电话:028-86113944(带传真)


  电子邮箱:scspaqc@sina.com <mailto:scspaqc@sina.com>。


  附件:1.四川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四川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四川省卫生厅


  2012年11月15日


  附件1

 

  四川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卫生部《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充分考虑地方食品特点及饮食习惯,做到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安全可靠。


  第三条 省卫生厅负责四川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公布、解释等工作。


  第四条 省卫生厅组建四川省食品安全标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标委会)。省标委会负责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技术审查工作,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省标委会设秘书处,承担省标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但需要在四川省范围内统一实施的,可以制定四川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包括食品及原料、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检验方法与规程等食品安全技术要求。


  食品添加剂、新资源食品、保健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不得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第六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为强制性标准。四川省范围内相关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组织生产经营。

 

  第二章  计划和立项


  第七条 省卫生厅每年编制本年度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


  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前,省卫生厅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立项建议。


  第八条 各有关部门认为本部门监管的领域需要制(修)订四川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应当在每年编制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前,向省卫生厅提出立项建议。


  立项建议应当包括需要解决的问题、立项的背景和理由、现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依据、标准候选起草单位。提出多项立项建议的,应当按照优先顺序进行排序。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提出四川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建议。


  第九条 省标委会根据食品安全标准工作需求,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建议进行研究,向省卫生厅提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的咨询意见。


  第十条 省卫生厅在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前,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一条 四川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可以紧急增补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

 

  第三章  起 草


  第十二条 省卫生厅采取委托、招标等形式,择优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承担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起草工作。


  提倡由研究机构、教育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等单位组成标准起草协作组共同起草标准。


  承担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起草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标准起草单位)应当与省卫生厅签订《四川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委托协议书》。


  第十三条  标准起草单位应当成立由相关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地方标准起草小组,按要求完成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起草工作。


  第十四条 起草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时,应当收集国内外相关标准及其他有关资料,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主要依据,充分考虑四川食品产业发展水平和实际需要,深入调查研究,保证标准起草工作的科学性、真实性。


  第十五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编写格式、结构和表述规则应当符合GB/T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要求,标准文本的编写参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编写格式。


  第十六条 标准起草完成后,标准起草单位应当书面征求标准使用单位、科研院校、行业和企业、消费者、专家、监管部门等各方面意见。征求意见的对象应当具有广泛性、代表性。征求意见时,需提供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


  第十七条 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在委托协议书规定的时限内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情况、有关试验验证材料、参考文献等材料报送省标委会秘书处。

 

  第四章  审查和批准


  第十八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草案按照以下程序审查:


  (一)省标委会秘书处初步审查;


  (二)省标委会会议审查。


  第十九条 省标委会秘书处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草案进行初步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完整性、规范性、与委托协议书的一致性。


  第二十条 经省标委会秘书处初步审查通过的标准,在省卫生厅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两个月。


  第二十一条 省标委会秘书处将收集到的反馈意见送交起草单位,起草单位应当对反馈意见进行研究,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对标准送审稿进行修改完善。


  第二十二条 省标委会会议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科学性、实用性、与国家相关标准的协调一致性等进行审查。


  审查标准时,参加会议审查的委员应不少于12人,并推荐产生会议主持人。审查采取协商一致的方式。在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应当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参会委员四分之三以上(含四分之三)同意的,标准通过审查。


  省标委会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记录会议审查情况、审查结论意见以及对地方标准送审稿的主要修改意见。


  第二十三条 未通过审查的标准,省标委会应当向标准起草单位出具书面文件,说明未予通过的理由并提出修改意见。标准起草单位应当根据意见修改后,再次送审。


  第二十四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查通过后,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在省标委会秘书处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报批需要的全部材料。


  第二十五条 省标委会秘书处对标准起草单位报批材料进行审核后,提出审核意见,报送省卫生厅。


  第二十六条 遇有食品安全紧急事件等特殊情况,省卫生厅可调整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并可紧急召开省标委会会议进行审查。

 

  第五章  发布、修改和复审


  第二十七条 审查通过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省卫生厅负责发布。


  第二十八条 四川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编号由代号“DBS51”、顺序号和年代号三部分组成。


  示例:DBS51/×××(顺序号)-××××(年代号)


  第二十九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发布后,个别内容需作调整时,省卫生厅负责发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修改单。


  第三十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实施后,省标委会应当适时进行复审,提出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建议。复审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五年。


  第三十一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实施后,相应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自行废止。


  第三十二条 省卫生厅组织卫生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相关单位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价,评价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对地方标准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三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后,省卫生厅应当在发布后20日内报送卫生部备案。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废止后,省卫生厅应当在废止后20日内向卫生部报送有关废止标准的文件。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批准发布的四川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属科技成果,作为标准主要起草人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依据。


  第三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四川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规范四川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卫生部《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省卫生厅起草了《四川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 (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稿)》),对我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计划、立项、起草、审查、批准、发布、修改与复审等作出了具体要求。现就《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起草背景


  2009年6月1日施行的《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包括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三个部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作为食品安全标准的组成部分,是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重要补充。对于一些只在一定地域范围内食用,为一个地区的人们所喜爱的地方传统特色食品,不需要在全国范围内制定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可以通过制定地方标准来进行管理。以前食品地方标准的组织制定为质监部门, 2009年3月,四川省政府令第232号也发布过《四川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而2009年6月颁布实施的《食品安全法》明确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2011年,卫生部印发《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公布、备案、跟踪评价等作出了相关规定,要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修订程序参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执行,同时明确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为了进一步完善我省食品安全监管法制建设,使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制度化、科学化,及时、规范地制定出食品安全有保障、技术水平高、适用性能好、可有效推动四川食品产业发展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省卫生厅起草了本《办法(征求意见稿)》,拟通过规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立项、起草、审查、发布、备案、实施、跟踪评价等要求,规范我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工作。


  二、起草过程


  为做好《管理办法》的起草工作,2011年上半年,省卫生厅成立了包括食品安全标准专家、法律专家、行政管理人员在内的《四川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起草小组。起草小组人员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工作进行了充分调研,收集了在标准立项、起草、审查、发布、备案、实施、跟踪评价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并组织进行了梳理、分析和研究。参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四川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及其它省已出台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管理办法,草拟了《四川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草拟稿)》,对标准的立项、起草、审查、发布、备案、实施、跟踪评价、修订与复审等工作程序和要求作了明确和细化。2011年12月1日,省卫生厅组织起草小组就《四川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草拟稿)》进行了认真讨论,根据讨论意见,起草组参照山东、陕西等地已出台相关办法起草了《四川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讨论稿)》。今年5月卫生厅再次组织对《四川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讨论稿)》进行了讨论,对一些内容进行了修改。2012年10月,经过建议征集、标委会审评、公开征集意见等程序,四川省2012年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计划正式通过。起草小组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再次对《四川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讨论稿)》进行了完善,形成了《四川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说明


  (一)与《四川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关系。2009年3月,四川省政府令第232号发布的《四川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规定四川省地方标准的立项、起草、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实施等活动应遵守该办法,省级地方标准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统一计划、统一审批、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同时明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机构是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因此,省卫生厅根据《食品安全法》制定的《办法(征求意见稿)》与《四川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并不矛盾。


  (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工作程序。卫生部《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规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公布具体程序参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执行。因此,《办法(征求意见稿)》参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国家标准制定、公布程序,明确了我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包括计划、立项、起草、审查、批准、发布、修改和复审等程序,对每一步程序的具体操作流程也进行了细化。其中“审查”的程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分为秘书处初步审查、审评委员会专业分委员会会议审查、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审查三个步骤,而我省组建的标委会因为专业、人员受限,不具备成立专业分委员会的条件,因此“审查”只有标委会秘书处初步审查和省标委会会议审查两个步骤。


  (三)参加会议审查人数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专业分委员会会议审查时,规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出席。国家每一个专业分委员会中的委员都是同一专业的相关专家,而我省标委会未设专业分委员会,如果按照国家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则会出现与该标准专业不相关委员参与技术审查的情况。参照山东不少于7人、辽宁9人以上、陕西7人以上、广东10人以上的要求,结合参会委员四分之三以上(含四分之三)同意则标准通过审查的规定,确定参加会议审查的委员应不少于12人。


  (四)标准编写格式要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作为技术性法规,其格式、内容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编写格式、结构和表述规则应当符合GB/T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要求,标准文本的编写参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编写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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