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于2006年12月4日发出了一项紧急措施通报,告知澳大利亚生物安全局对芋头的进口条件进行了修订。
通报称,由于去掉了根部和叶基的芋头仍然有很强的繁殖能力,从而增加了检疫性有害生物和疾病传入澳大利亚的风险,澳大利亚生物安全局修订了芋头的进口条件,包括了芋头的某些形态学上的特征,以排除野芋头的进口。进口的用于人类消费的新鲜芋头必须符合:最小长度15厘米;最小直径7厘米;最少重量300克;无侧芽,无杂须。
根据临时安排,撤消现行进口许可证,进口时重新签发新的进口许可,过境产品执行现行许可。在与新鲜芋头有关的有害生物风险评估结果未决之前,这些措施将保持有效。修订案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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