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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备案的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实行公告制度的通知
日期:2011-08-23 14:22  
【核心提示】关于对备案的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实行公告制度的通知
  • 【来源】质检总局

发布机构: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1999.12.28
生效日期:1999.12.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质量技术监督(技术监督)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加强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备案和信息的统一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地向社会提供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和备案情况信息,我局决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对经我局审查并准予备案的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实行公告制度,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和《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各部门、各地方在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批准发布30日内,应到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备案。
    二、准予备案的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赋备案号。其备案号必须印在正式出版的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封面上。
    三、经我局备案的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目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备案公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标准备案公告”的形式发布(式样见附件l、2)。
    “公告”发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质量技术监督(技术监督)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并同时在《中国标准化》杂志上刊登。
   “公告”每一个月发布一次。
    四、有关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备案公告事宜联系人:
    国家标准技术审查部胡红军,电话:(010)64921041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备案公告(略)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标准备案公告(略)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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