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伙伴网下载中心
下载中心
以奶粉为原料生产液态奶要标复原乳
日期:2008-01-31 09:46  
【核心提示】近日国家质检总局和农业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液态奶标识标注管理的通知》。根据这一通知精神,自2008年元旦开始,生产加工液态奶的企业要执行新的标签规定。


    近日国家质检总局和农业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液态奶标识标注管理的通知》。根据这一通知精神,自2008年元旦开始,生产加工液态奶的企业要执行新的标签规定。

    根据国家新的规定,液态奶要按下列要求标注:

    用奶粉作原料生产液态奶的,要在产品包装上标注“复原乳”或“含鬃%复原乳”,并在配料表中如实标注复原乳所占原料比例。但是,巴氏杀菌乳不允许使用奶粉作原料。

    以生鲜牛乳为原料,经巴氏杀菌处理的巴氏杀菌乳,生产企业必须在产品包装主要展示面上紧邻产品名称的位置,使用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且字体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面高度五分之一的汉字标注“鲜牛奶/乳”。

    以生鲜牛乳为原料,不添加辅料,经瞬时高温灭菌处理的超高温灭菌乳,生产企业必须在产品包装主要展示面上紧邻产品名称的位置,使用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且字体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面高度五分之一的汉字标注“纯牛奶/乳”。

返回首页 食品标准 食品资料 动态公告 专题 
邮箱:bz@foodmate.net  QQ:363986600
鲁ICP备14027462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