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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修订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
日期:2010-02-02 08:28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监管工作、规范医疗器械市场秩序,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2008年印发的《海南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进行了重新修订,并决定从2010年1月份开始施行新标准。
  •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海南频道1月21日电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监管工作、规范医疗器械市场秩序,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2008年印发的《海南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进行了重新修订,并决定从2010年1月份开始施行新标准。

    21日下午,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召开全省医疗器械监管工作会议。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处处长吴成杰在会上表示,本次修订根据两个原则:新标准比老标准要有明显提高;要符合海南的实际情况。

    吴成杰说,在标准修订过程中,海南省药监局参考全国大部分省市制定的标准,最终把新标准定在全国中等偏上的水平。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点变化:

    一、人员部分。提高对质量管理人、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的资质要求;明确对兼职的规定;增加人员培训和继续教育的规定。

    二、经营场所与储存条件部分。经营医疗器械4个类别(含)以下的,海口、三亚地区经营场所面积不得少于120平方米,其它地区经营面积不得少于100平方米;经营5个类别(含)以上的,海口、三亚地区经营场所面积不得少于150平方米,其它地区经营面积不得少于120平方米;经营需要阴凉储存的产品,应配备不少于50平方米的阴凉库;经营有冷藏要求的产品,应配备不少于20立方米的冷藏设施;单一经营大型医用设备类产品的,仓库面积至少50平方米;单一经营软件类产品的可不设仓库。

    三、要进行首营企业合法资质的审核,增加企业签订进货合同应明确的质量条款。

    根据规定,新的《海南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于2010年1月份开始施行,海南省药监局决定给出3个月的时间为适应期,到时候全省统一使用新标准。

    海南省药监局对新标准的统一安排如下:2010年1月1日以后申请新开办的企业按照新标准进行检查验收;2010年1月1日之前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医疗器械批发企业,必须自行主动对照新标准要求进行整改,并能够在2010年7月1日前通过省药监局组织的检查验收。逾期不通过验收的企业,海南省药监局局将依法做出处理。

    各企业的具体检查验收时间为2月1日至5月30日。届时,海南省药监局将组织检查组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验收。6月1日至6月30日为企业最后整改时间,7月1日起所有企业必需执行新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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