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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质量标准出版传媒有限公司起诉食品伙伴网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的说明
日期:2024-07-18 10:00  
【核心提示】关于中国质量标准出版传媒有限公司起诉食品伙伴网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的说明
  • 【来源】食品伙伴网

2023年8月至今,中国质量标准出版传媒有限公司以国家标准中的推荐性国家标准为其权利作品为由,起诉烟台富美特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食品伙伴网)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目前案件二审判决终结,现将案件情况说明如下。

2023年8月2日  中国质量标准出版传媒有限公司以国家标准中的推荐性国家标准为其权利作品为由,向烟台富美特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食品伙伴网)提起民事诉讼,案件涉及7554部国家标准,诉讼标的额为8086800元,由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号为(2023)鲁06民初122号,案由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2023年9月19日  案件在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开庭,一审庭审中争议焦点问题为:

一、推荐性国家标准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是否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二、中国质量标准出版传媒有限公司是否有权以其名义提起本纠纷诉讼;

三、食品伙伴网的行为是否侵害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发行权;

四、如果食品伙伴网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何种民事法律责任。

2024年2月4日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烟台富美特侵害原告中国质量标准出版传媒有限公司享有的涉案推荐性国家标准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删除食品伙伴网上涉案权利作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5 万元;

2024年3月5日  烟台富美特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上诉。

2024年5月31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庭审,二审争议焦点问题为:

一、中国质量标准出版传媒有限公司主张保护的推荐性国家标准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二、中国质量标准出版传媒有限公司是否有权提起本纠纷诉讼;

三、食品伙伴网被诉行为是否侵害了中国质量标准出版传媒有限公司涉案作品的复制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

2024年6月17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

烟台富美特侵害原告中国质量标准出版传媒有限公司享有的涉案推荐性国家标准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删除食品伙伴网上涉案权利作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5 万元,未侵犯复制权;

食品伙伴网尊重法院判决,将履行相关判决内容,甄别相关涉案国家标准并停止下载。同时我们会继续依据法律程序,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如被驳回,将继续向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

继第一轮中国质量标准出版传媒有限公司起诉食品伙伴网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后,近期食品伙伴网又收到了来自中国质量标准出版传媒有限公司的第二轮起诉。中国质量标准出版传媒有限公司以食品伙伴网未经原告中国质量标准出版传媒有限公司授权,擅自建立食品伙伴网收录各类标准信息并提供在线阅读和下载,严重侵犯了其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向烟台富美特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食品伙伴网)二轮提起民事诉讼,案件涉及6612部国家标准,诉讼标的额为1050000元,由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起诉状如下:   第二轮起诉(6612部标准)的民事起诉状-标准出版社诉烟台富美特20240301(中国质量标准出版传媒有限公司).pdf

标准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是规范市场经济客体的法律,市场上的所有产品和服务都依靠标准来规范,中国的国家标准,不管是强制性标准还是推荐性标准,都由政府部门组织专家起草,以行政公告形式发布,是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具有法律上的约束性。国家标准只有免费公开推广使用才能真正起到规范行业的目的。

因此在法庭之外,食品伙伴网将积极与国家相关部门沟通,推动国家标准包括推荐性国家标准的公开和免费传播。

我们希望:

所有国家标准在公告发布的同时附带标准的电子版本;

允许并鼓励企业和个人传播国家标准;

国家标准和我们每一个人都密切相关,所有人都是国家标准的利益相关者,希望有更多朋友参与,一起推动国家标准的免费公开,使国家标准更好的规范行业服务行业,推动经济的发展,造福所有人。
      欢迎到食品论坛“食品标准的法律问题”版块发帖、留言、参与讨论。

附件是本次案件的相关资料。

 附件1:   1.民事一审起诉状-中国质量标准出版传媒有限公司诉食品伙伴网.pdf

 附件2:   2.答辩意见.pdf

 附件3:   3.民事一审判决书.pdf

 附件4:   4.民事上诉状.pdf

 附件5:   5.民事二审判决书.pdf

 附件6:   第二轮起诉(6612部标准)的民事起诉状-标准出版社诉烟台富美特20240301(中国质量标准出版传媒有限公司).pdf

 附件7: 相关证据资料  

证据目录(被告提供)

编号 证据名称 证据来源 证明内容
1 1-1 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1-2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1-1国务院
1-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1、 按照办法与条例第9条规定,公告属于与命令、决定并行的国家党政机关公文,发布公告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发布国家标准的“公告”便属此类
2、 按照办法第2条、条例第3条的规定,公告等公文系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2 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39号公告“关于减半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站 财政部、税务总局以“公告”的形式,宣布自2023年8月28日起,证券交易印花税实施减半征收。这进一步说明,“公告”属于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文件。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公告2023年第1号“关于批准发布《公路路面等级与面层类型代码》等373项推荐性国家标准和6项国家标准修改单的公告”(仅打印前两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站 1、 强制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均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使用“公告”形式发布,此属抽象行政行为
2、国家标准属于“公告”的内容
3、原告所列标准均由国家行政机关通过“公告”的形式发布
结合证据1-5,可以证明,行政公告属于《著作权法》第5条中的“具有行政性质的文件” ,其所有内容均不存在版权保护。推荐性国家标准为公告内容,不存在版权保护。
此种结论可与《民法典》《消防法》《刑法》等法律对推荐性国家标准法律效力的规定相一致。否则,便会产生荒唐的结果:具有法律效力的推荐性国家标准,拥有版权保护,人民需要向出版公司花钱购买以便遵守。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公告2023年第3号“关于批准发布《小麦》等14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和4项强制性国家标准修改单的公告” (仅打印前两页) 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s://std.samr.gov.cn/
(gov,即government,政府官方网站)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公告2023年第7号“关于批准发布《液压传动连接 金属管接头 第1部分:24°锥形》等431项推荐性国家标准和2项国家标准修改单的公告” (仅打印前两页) 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6 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重点任务分工(2017-2018年)》 国务院办公厅 强制性标准可以经公告转化为推荐性标准或予以废止,其不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公告2017年第7号“关于《水泥包装袋》等1077项强制性国家标准转化为推荐性国家标准的公告” 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强制性国家标准可以经公告转化为推荐性国家标准。
若认为强制性国家标准无版权保护,推荐性国家标准有版权保护。在强制性国家标准转化为推荐性国家标准时,会出现无版权保护的作品因国家行政公告而变为有版权保护的作品的荒唐结论。
8 强制性国家标准“乘用车轮胎气压监测系统的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GB 26149-2017 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根据标准第2页前言第5行“标准性质发生了变化,由原来的推荐性国家标准变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关于胎压监测的推荐性国家标准GB/T 26149-2010“基于胎压监测模块的汽车轮胎气压监测系统”转化成为强制性国家标准GB 26149-2017“乘用车轮胎气压监测系统的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可见,推荐性国家标准可以提升转化为强制性国家标准。
按照原告所列观点,此行政性质的转化,会导致有版权保护的作品变为无版权保护的作品的荒唐结论。
9 《对一起违反国家推荐性标准食品案件的思考》 《中国市场监管报》电子版2022.8.17 江苏省张家港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推荐性国家标准进行行政执法,可证明推荐性国家标准在市场监管局执行中具有法律效力。而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不可能存在版权保护。(对于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法律效力,甚至是强制力,在《民法典》《刑法》《安全生产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大量法律中均有规定,请参答辩意见第8页下-第10页
10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罗德江、连金琰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一审刑事判决书((2020) 黔 0524 刑初 52 号)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第13页,贵州省分析测试研究院检验报告、认定意见通知书称所检指标有不符合GB/T 706-2016 标准要求的项目,本次检验不合格。
第4页,被告辩护人称:推荐性国家标准不具有强制力,贵州省分析测试研究院依GB/T 706-2016出具检验报告,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第29-30页,法院认为:推荐性国家标准是由企业决定自愿采用的标准, 且具有强制性。2017 年 9 月 1 日中国钢铁工业展示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自愿决定采用 GS/T706-2016 作为钢铁的检验标准,其检验结果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 故其辩护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上述内容可证明:法院依据推荐性国家标准而认定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11 原告所办网站截图两张 
11-1, 检索“工作导则”的结果 
11-2,检索“城市公共设施 城市家具 术语”的结果
原告网站spc.org.cn 11-1表明,一份“文献档案资料数字化工作导则”GB/T 20530-2006,销售价为企业版93元,个人版31元。还表明,原告在其网站上销售地方标准(DB)、行业标准(GA/Z与JB/T)
11-2表明,于2023年公布的推荐性国家标准“城市公共设施 城市家具 术语”GB/T 42873-2023的网络售价为企业版108元,个人版36元。
11-3,11-1中的GB/T 20530-2006“文献档案资料数字化工作导则”的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版本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律出版社京东商城销售页面
原告网站spc.org.cn/
京东商城jd.com
11-3表明,“文献档案资料数字化工作导则”的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版本正文共14页。按照原告网络售价,平均为企业版6.6元/页,个人版2.2元/页。
而证据11-4显示,374页的《民法典》售价仅为7.2元。若说有创造性的话,一部民法典的创造性远高于一份工作导则标准,为什么标准的售价如此之高?
11-5,从原告处购买的纸质版本的标准“肉桂产品质量等级”(GB/T 42780-2023)以及国家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布的标准 原告/ 国家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11-5表明,与国家公布的标准相比,原告纸质印刷出版的标准文本在格式、排版等方面是完全相同的,只是加上了LOGO与出版社名称、地址、价格等信息,但售价高达正文一页约为4.8元。
11-6,国家标准“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GB/T 1.1-2020)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标准委 11-6(参见目录第3页以及第45页起的附录E)表明,国家已经规定了标准的详细格式,出版社出版时无需也不能更动。事实上,出版社出版的版本与国家公布的版本是相同的。出版社只是加上了出版社信息,便以超高价格售出。
上述证据11可以证明:在国务院要求免费公开推荐性国家标准的背景下,原告仍将国家推荐性标准以及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极高价格销售。原告通过举报、诉讼等方式打击被告,目的就在于继续维持其垄断地位与超高价格。
12 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2015) 国务院 第2页第4段,国务院分析标准工作的问题后,指出造成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是现行标准体系和标准化管理体制是 20 世纪 80 年代确立的, 政府与市场的角色错位,市场主体活力未能充分发挥,既阻碍了标准化工作的有效开展,又影响了标准化作用的发挥,必须切实转变政府标准化管理职能,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
第3页最后一段:推动免费向社会公开公益类推荐性标准文本。
另,《标准化法》第17条规定:“强制性标准文本应当免费向社会公开。国家推动免费向社会公开推荐性标准文本。”
这可以说明,传播推荐标准符合国家政府、法律规定,不会产生损害。
13 中共中央、国务院《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2021) 中共中央、国务院 第2页第2段:国家标准化发展目标包括“标准信息更大范围实现互联共享”
第6页第3段:“同步推进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改革,强化推荐性标准的协调配套,防止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
原告的行为便属典型的行业垄断,不符合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整体要求。被告的行为属于中共中央、国务院提出的“互联共享”,有利于社会公益。
14 最高人民法院(2013) 民申字第 469 号民事裁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 公证保全时虽使用公证处的办公电脑, 但公证人员未做《现场记录》,公证书中也未记载在进行相关操作前对所使用的电脑与互联网的连接状态、电脑刻录光盘的清洁性进行了检查,公证时的操作人员非公证处工作人员,此种公证书不具有证明结论的唯一性和排他性,不应采信。
15 美国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NIST)官网截图(来源“网络”) NIST官网 证明:美国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NIST)为隶属于美国商务部的官方机构,其官网称其出版物属于公共领域,不受版权保护。
 
 相关证据材料:
   证据1-1-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pdf
   证据1-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通知.pdf
   证据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9号-关于减半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公告.pdf
   证据3-国家标准2023年第1号公告 推荐性标准.pdf
   证据4-国家标准2023年第3号公告 强制性标准.pdf
   证据5-2023年第7号公告(推荐性国家标准以公告形式发布).pdf
   证据6-强制转为推荐-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实施《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重点任务分工(2017-2018年)的通知.pdf
   证据7-国家标准委公告,强制性标准转为推荐性标准.pdf
   证据8-胎压监测从推荐性变为强制性标准GB+26149-2017.pdf
   证据9-对一起违反国家推荐性标准食品案件的思考.pdf
   证据10 罗德江、连金琰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一审刑事判决书.pdf
   证据11-1-检索“工作导则”的结果.pdf
   证据11-2-检索“城市公共设施 城市家具 术语”的结果.pdf
   证据11-3 GB_T 20530-2006.pdf
   证据1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64开便携压纹烫金批量咨询950618)2020年6月》(法律出版社)【摘要 书评 试读】- 京东图书.pdf
   证据12-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pdf
   证据13-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pdf
   证据14-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分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pdf
   证据15-二审食品伙伴网提交证据 美国官方标准制无版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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