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目的)此告示是根据水产品质量管理法第22条规定,对以出口为目的的水产品的生产加工设施及海域制订卫生管理标准为目的。
第二条(卫生管理标准)①根据第22条的规定,以出口为目的的水产品的生产加工设施的卫生管理标准(见管理标准a款)。②第22条规定的海域的卫生管理标准。
第三条(对卫生管理标准的调查、核对标准)依第2条第1项规定的对卫生管理标准的调查核对标准。
出口水产品的生产加工设施的卫生管理标准。(第2条第1项关联)
加工工厂的设施装备及卫生管理标准
a.关于设施及装备的一般条件。
(1)加工车间要充分宽敞,设计为能维持良好卫生的车间,应分为污染区和非污染区。
(2)加工场地、处理室,准备室的地面要易排水,地面上不能有污物残留。鱼箱及产品处理用具要放在防水垫板上面,制作垫板要考虑易于清洗与消毒。
(3)排水沟盖上要有孔,并排水要畅通不得有杂物积存,并且排水口应安装防止啮齿类出入的设施。
(4)墙体表面应该用平滑及不易渗透的耐久性的材料设置,应易于清扫。
(5)天棚或屋顶的撑柱应易于清洗。
(6)出入门应使用非腐蚀性的材料制作,并易于清洗。
(7)应有适当的换气设施,需要时要具备排气设备
(8)能够作业场所及处理加工作业场所的亮度适当,应具备自然采光或照明设施。
(9)作业场所、准备室、冷藏室为了防止昆虫或啮齿类的出进入,应安装设施,需要时要具备昆虫类扑灭灯。
(10)工作场所、洗手间出入口应设置适当用的洗手池及消毒洗涤剂,洗手池的水龙头不应安装手动式,且应具备洗手后能够烘干的设备或者一次性的纸巾。
(11)刀、刀板、集装箱(容器)、废弃物桶,工作台,应用非腐蚀性材料,特别是废弃物桶为防止污染要有益,不得漏输送带应容易清洗。
(12)废弃物贮存处所应远离加工场所的地方,并容易清扫。
(13)加工用水,应使用能饮用的水,自来水不足时,可以使用符合饮用水标准的地下水,必要时可以使用清洁的海水,同时使用非饮用水的时候,为了防止错误使用,供水管用颜色来区分,连接水管的塑料软管的端部分必须离地。
(14)应有与工人相符合的宽敞的更衣室、洗手池、水冲式卫生间,墙与地面应做防水处理,并容易清扫。
(15)卫生间的出入口,应安装靴鞋消毒池。进出门不应朝工作现场方向敞开,用非腐蚀性材料制作,并容易清扫。
b.一般卫生管理标准。
(1)职员应定期作健康检查,身体的裸露部位有传染性擦伤、伤口或肠伤寒病等传染性疾病或其感染者,不允许从事水产的加工、处理。
(2)应备有充分数量清洁的工作服及工作帽,戴用卫生帽时不允许头发外露。
(3)工厂内(工作场、仓库等)禁止吸烟、饮酒、吃饭、吐痰等不卫生的行为。
(4)从事加工的职员不允许涂指甲油,汗、头发、化妆品、医药品等其它外来物质不允许污染到食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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