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大力提倡采用国际标准,在采用中应符合以下的原则。
1.应当符合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并遵循国际惯例,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完全可靠
符合我国的法律法规与遵循国际惯例从总体上讲是不矛盾的。尤其是我国加入WTO以后,所颁布的法律法规与国际惯例更加衔接,一些不适合国际惯例的法规、管理办法等都正在进行修订,但很难保证我国所有的法律法规在所有的技术问题上与国际惯例都能够做到完全一致。而我们在采用国际标准时,首先要保证标准的内容符合我国的法律法规,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相违背或不一致的内容不能采用。比如在有关国际标准中,我国对某些国家或地区的称谓和划分与国际上的称谓与划分有一些差异,因而当我国采用该国际标准时,就要保证标准要以我国政府的立场为基础,而不能与国际标准完全一致。
采用国际标准,可以提高我国技术水平,保证实施后使生产更加经济合理。
国际标准的水平在国际上虽然不是最先进的,但对于我国的标准而言,是具有先进性的。因而只要能够适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采用之后都会对我国的技术起到促进作用,从而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生产效率。
2.制定我国标准应以相应的国际标准为基础,尤其要优先采用国际标准中的基础标准和方法标准
为了与国际上的技术要求相衔接,首先应采用国际标准中的基础标准与方法标准,以保证我国的标准化工作与国际上的标准化工作在一个可以互相了解、具有共同的试验方法的基础上进行。因而在国家标准中,主要应采用适合我国的基础标准和方法标准。
在安全、卫生、环保方面,我国将按照《标准化法》的规定制定强制性标准。上述保障国家安全等正当目标,正是强制性标准的范围,而这些内容与WTO/TBT协定中的规定完全是一致的。因而,除上述对我国无效或不适用的原因之外,完全可以采用国际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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