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前国际贸易中,几乎所有工业产品都得遵守进口国的标准,否则将难以进入相关市场。但是,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的国际标准均是由发达国家确定和控制的,而在目前复杂的国际标准背后,实际上充斥了大量由发达国家公司或个人所持有的专利。因此,一旦某项标准获得国际认可,则其背后相关的各类专利便成为了悬在国际标准遵循者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以DVD行业为例,根据2002年的一项统计,我国企业负担的各种专利费用总计平均约19.7美元/台。在这样的情况下,我国DVD企业实际上几乎无利润可赚。
现有专利制度与产业标准结合的一个后果便是,如果领先厂商在行业标准竞争中占得先机,则网络效应会导致兼容性厂商和消费者没有其他选择的余地,领先厂商将按照现行专利制度提供的保护收取利益,而该专利的价格也必然是按照经济学的垄断定价原理制定,这必然导致社会生产效率的递减。为解决这个问题,发达国家在国内对此进行了限制和约束,在大量的司法实践中,专利的信息披露义务、专利应用中的RAND原则以及专利拥有者的反垄断义务逐渐在发达国家被人们接受和采纳。
然而,该问题一旦进入国际层面,则由于大量的国际标准及其背后的知识产权均属于发达国家,而标准及其专利的使用者往往都是后进的发展中国家,由此发达国家又换成了另一副面孔———或对损害发展中国家生产效率的行为视而不见、或亲自出面要求发展中国家接受自己制定的国际标准,或者全力迫使国际社会接受单方面的知识产权规则却不提如何限制知识产权的滥用———以上行为的最终后果,使得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国际标准应用上的收益严重的不对等。
基于上述现状,2005年6月,中国在世贸组织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委员会(TBT委员会)会议上正式提交了一个提案“标准化中的知识产权问题”。该提案引起了广泛的国际反响。外电报道,这是中国第一次在国际会议上提出自己在知识产权方面的主张,并且涉及到了知识产权与国际标准的关系这一敏感问题。
在该提案中,中国认为,国际标准制定和采用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已对各成员根据TBT协定要求采用国际标准、便利国际贸易造成阻碍。WTO应该考虑到该问题对多边贸易的消极影响,并就与该问题相关的多边贸易政策进行探讨。中国并不认为TBT委员会应对上述所有的问题负责。但因为TBT鼓励成员们采用国际标准,而上述问题对国际标准制定的效率和质量以及成员采用国际标准的效果有重要意义,因此,“标准化中的知识产权问题”与TBT密切相关。
鉴于此,中国政府建议,TBT委员会应利用其三年审议的工作优势就该问题进行讨论,寻求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和政策,以便推动国际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从而促进TBT的实施。“标准化中的知识产权问题”有重要的“发展”内涵。TBT委员会应当彻底讨论该问题,这将有助于增强发展中成员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和国际贸易。发展中成员面临的困难及他们在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方面的需要等,在委员会就该问题的讨论中应被给予充分的关注。
在形成TBT三年审议报告时,美国等成员以该问题与TBT不相关等理由反对将该问题纳入报告。中国等成员据理力争,经过密集、激烈的磋商,成员同意中方在报告体现“标准化中的知识产权问题”提案的要求。“标准化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在WTO历史上第一次被写入WTO文件。
与此同时,我们应该看到,“标准化中的知识产权问题”是一个敏感和复杂的问题,今后的工作还很艰巨。中国政府将以负责任的态度,积极推动这个对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都具有重要性意义的议题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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