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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婴幼儿食品标准”有待与国际标准接轨
日期:2008-12-18 16:18  
【核心提示】我国新“婴幼儿食品标准”有待与国际标准接轨


    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GB10767-1997婴幼儿配方粉及婴幼儿补充谷粉通用技术条件(简称为通用标准)》以及灌装泥糊状食品等11个国家标准,以保障儿童食品安全,规范儿童食品市场。但是经过10年多的运行,现行标准仍存在诸多不足之处,我国已着手制修定新的“婴幼儿食品标准”,有望明年出台。在新标准修改框架中,拟将原有11项婴幼儿食品相关标准整合成为5项标准。12月5日,由中国营养学会妇幼分会主办的“婴幼儿食品标准学术研讨会”在京召开。会上,国内外专家共聚一堂,讨论我国“婴幼儿食品标准”的未来发展方向。

    会上,中国疾病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研究员、中国营养学会妇幼分会主任委员荫士安作了关于《我国婴幼儿食品标准制修订工作进展》的报告。报告中,荫士安研究员通过对我国现行标准与国际相关标准的比较,对我国婴幼儿食品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提出了若干建议。

        现行标准与国际相关标准比较

    在安全性方面,我国国标在对婴儿配方粉的安全性要求主要集中在细菌数量、重金属污染、硝酸盐和亚硝酸盐污染、黄曲霉毒素等方面,国家标准GB10767-1997没有涉及诸如农药残留、抗生素残留等方面,这主要是因为这方面的管理权限根据分工归于农业部,在这方面信息的交流十分滞后,虽然农业部有关部门可能有这方面的相关规定、规章或标准,但是如何获得这方面系统信息还有一定困难。而在英国和欧盟的标准中均列出了杀虫剂残留的限制。

    在营养素方面,国内外的标准要求也不尽相同。例如,在蛋白质和脂肪方面,多数国外发达国家的标准均规定了不同的必须氨基酸和脂肪酸所应达到的最低限值及各类脂肪酸在脂肪中所占的比例如何,这些标准的执行将最大限度地保护婴幼儿的健康发育,而我们的标准在这方面还有待提高。

    在微量营养素方面,我国国标对大多数微量营养素的规定,没有限定最高限值。一些微量营养素的含量范围非常重要,含量低了达不到营养效果、甚至影响婴幼儿的生长发育,含量高了可能引起中毒,也会产生严重后果。因此对那些具过量射入存在潜在中毒可能性的微量营养素,需要确定最低值和最大值。

    在问题投诉和处理方面,我国的国家标准中没有针对婴儿食品出现问题后消费者投诉标识的规定。在美国的标准中要求婴幼儿食品应明确地在标签中标明消费者在出现问题后可以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急电话进行投诉。这种做法有助于快速应对和处理公共卫生应急事件,值得借鉴。

    对新标准的若干建议

    荫士安建议对现行标准的修订应逐步考虑采用风险性评估的原则;目前执行的婴幼儿食品标准是1999年发布实施的,与国际标准和发达国家相关标准相比有较大差别。同时由于多标准间的不协调,造成了监管上的混乱和随意性,因此需要根据国际上最新进展,对现行标准进行修正、制定。

    应该规范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科学宣传,即使产品质量合格,由于喂养不当也可以造成营养不良等疾病。因此应该规范如产品说明、喂养建议、媒体宣传等方式进行对婴幼儿食品的正确宣传,让使用者了解产品的用途、用法和用量,以达到科学合理喂养的目的。

    应该加强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协调,目前我国有多个部门涉及婴幼儿食品有关标准的制定,产品的生产、流通和销售也涉及多个部门的监管,只有加强各监管部门的协调、协作,才能让我国婴幼儿食品产业健康发展。

    应该建立和实行婴幼儿食品生产和销售许可证、市场准入等措施,建议国家对生产婴幼儿食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对销售婴幼儿食品也需要实行许可证或注册制方式。

    应该对于婴幼儿食品的喂养效果进行评价,尤其是特殊医学用途婴幼儿配方产品,需要进行系统的临床评价。同时对于在生产、流通和销售各个环节出现问题的产品,应加强执法力度,不给假冒伪劣产品留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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