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RC07:2007 具有境外关键场所的认证机构认可规则
CNAS-RC07:2007 具有境外关键场所的认证机构认可规则
被CNAS-RC07:2011 具有境外关键场所的认证机构认可规则代替
1.1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英文缩写:CNAS)作为国际认可论坛(IAF)/太平洋认可合作组织(PAC)多边承认协议(MLA)成员,为履行成员义务,实施IAF/PAC 跨国认可政策,特制定本规则。
1.2 本规则规定了CNAS 对具有境外关键场所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实施认可的政策和程序,是对CNAS-RC01《认证机构认可规则》的补充和进一步说明,适用于CNAS 对具有境外关键场所的认证机构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