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焚烧排污单位及自建固体废物焚烧设施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HJ 1205执行;废铅酸液处置的设施和排放口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HJ 1208执行;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HJ 820执行;其他本标准未作规定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自行监测要求按照相应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及HJ 819执行。排污单位自建的固体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和排放口自行监测可参照本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