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1133-2020 环境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砷、硒、铋、锑的测定 原子荧光法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和废气颗粒物中砷、硒、铋、锑四种元素的原子荧光法。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和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颗粒物中砷(As)、硒(Se)、铋(Bi)、锑(Sb)的测定。
当环境空气采样量为150m3(实际状态),样品预处理定容体积为50.0ml 时,方法的检出限为0.2 ng/m3~2 ng/m3,测定下限为0.8 ng/m3~8 ng/m3;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采样量为50m3(标准状态),样品预处理定容体积为50.0ml 时,方法检出限为0.4ng/m3~4 ng/m3,测定下限为1.6 ng/m3~16 ng/m3;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采样量为0.600m3(标准状态干烟气),样品预处理定容体积为100.0ml 时,方法检出限为0.1μg/m3~0.7μg/m3,测定下限为0.4μg/m3~2.8μg/m3。详见附录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