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英文缩写:CNAS)作为亚太认可合作组织(APAC)和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ILAC)相互承认协议(MRA)的成员,严格履行互认协议的要求,承认互认协议签署方的认可结果。
1.2 本规则适用于 CNAS 对境外实验室、检验机构、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生产者和能力验证提供者的认可受理工作。
1.3 境外申请人应按申请类别相应满足 CNAS-RL01《实验室认可规则》、CNAS-RI01《检验机构认可规则》、CNAS-RL06《能力验证提供者认可规则》及 CNAS-RL07《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生产者认可规则》等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