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部分适用于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及类似器具、电玩具以及电动工具的电磁抗扰度。对接至相线和中线的单相器具,额定电压不超过250 V,对其他器具,则不超过480 V。器具里可装有电动机、电热元件或二者兼有,可包含电气线路或电子线路。它可以由市电、变压器、电池或其他电源供电。
本部分也适用于非家庭使用但有抗扰度要求的器具。如商店、轻工业场所和农场的非专业人员使用的器具,只要它们包含在GB 4343.1范围内。此外还适用于:家用和餐饮用的微波炉;射频能量加热的烹饪灶台和烤箱;(单个或多个区域)感应炊具;装有从紫外线到红外线(包括可见光)辐射器的个人护理器具;为本部分范围内的器具使用或打算使用的电源和电池充电器。
2.本部分不适用于:照明用设备;专门设计用于重工业的器具;打算固定安装在建筑物上的电气装置部件(如保险丝、断路器、电缆和开关);打算在特殊电磁场所中使用的器具,如存在强电磁场(例如广播发射站附近),或电网产生强脉冲的地方(例如发电站内);广播和电视接收机、音视频设备以及除玩具以外的电子音乐装置;医疗电气装置;个人计算机和除玩具以外的类似设备;无线电发射机;专门设计用于车辆的器具; .婴儿监护系统。
3.抗扰度要求的频率范围覆盖0 Hz~400 GHz。
4.与器具安全有关的电磁现象的影响不包括在本部分的范围内,而属于其他标准,如GB4706系列。对于器具的非正常工作(如以试验为目的而模拟的电路故障运行),本部分不予以考虑。
注:船上或飞机上使用的器具可能需要附加的要求。
5.本部分目的是规定范围内的器具抗扰度要求,它包括连续的和瞬态的、传导的和辐射的电礅骚扰以及静电放电。
这些规定体现了电磁兼容性抗扰度的基本要求。
注:在特殊情况下,骚扰电平可能超过本部分规定的试验值。在此场合下,可能需要采取特别的减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