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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 | 国家标准 | 发布日期 | 2003-09-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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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状态 | 关于标准有效性标注的说明 | 实施日期 | 2004-05-01 |
颁发部门 | 卫生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废止日期 | 2015-10-07 |
GB 15193.17-2003 慢性毒性和致癌试验
本标准被GB 15193.17-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慢性毒性和致癌合并试验代替
本标准规定了慢性毒性和致癌试验的基本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评价食品生产、加工、保藏、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所涉及的可能对健康造成危害的化学、生物和物理因素的慢毒性和/或致癌作用,检验对象包括食品添加剂(含营养强化剂)、食品新资源及其成分、新资源食品、辐照食品、食品容器与包装材料、食品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食品工业用微生物等。必要时两者可以结合进行。
本标准代替GB 15193.17-1994 。
作废依据:关于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果蝇伴性隐性致死试验》(GB 15193.11-2015)等9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公告(2015年 第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