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SSC 0105 S-2019 梅花鹿膏系列产品
本标准适用于以养殖梅花鹿(鹿茸、鹿胎、鹿骨等食品禁用部位除外)部位中的一种或几种为主要原料,加入或不加入(红糖、驴鞭、狗鞭、枸杞、莲子、人参(人工种植4 年生或5 年生)、肉桂、山药、蛹虫草、茯苓、百合、酸枣仁、益智仁、刀豆、黄精、桑葚、牡蛎粉、覆盆子、砂仁、黑芝麻、山楂、小茴香、芡实、木瓜、白芷、丁香、高良姜、红枣、阿胶、栀子、食用玉米淀粉),经精选、清洗、冻干、干燥(因原料不同,可不干燥,成品水分控制在符合的范围内)、粉碎(因原料不同,粉状不需要粉碎)、提取(因原料不同,可选择不提取)、配料、熬煮(温度100℃以上)、冷却、成型(或不成型)、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梅花鹿膏系列产品,属于其他食品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