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LHS 0001 S-2019 畜禽肉类罐头
本标准规定了畜禽肉类罐头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本标准适用于以畜肉(猪、牛、羊、兔)及其副产品、禽肉(鸡、鸭、鹅、人工养殖鸵鸟)及其副产品为原料,经清洗、分割或不分割、棉籽油烹炸或不烹炸,加入水、食盐、辣椒、胡椒、丁香、八角、花椒、小茴香、肉蔻、白芷,经煮制(温度为85~100℃,时间为90分钟~120分钟)、去骨或不去骨、分割、真空包装、高温高压灭菌、冷却制成的畜禽肉类罐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