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HDF 0003 S-2019 风味动物性水产生制品
本标准规定了风味动物性水产生制品的要求、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鲜、冻的鱼类、鱿鱼、墨斗鱼、虾、贝螺类为主要原料,适量加入食用盐、白砂糖、绵白糖、食用油、酱油、食醋、黄酒、调味料酒、辣椒粉、味精、鸡精调味料、葱、姜、:蒜、胡椒、香辛料、复合调味料、豆制品和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磷酸氢二钾、三聚磷酸钠、六偏磷酸钠、食品用香精、复配水分保持剂,原料经解冻、前处理(去脏、清洗)、分切或不分切、穿串或不穿串、调味、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风味动物性水产生制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