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牛副产品的分类、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等。
本标准适用于以肉牛屠宰后的牛副产品【牛心、牛肺、心管、横隔肌、罗肌肉、小里脊、肺管、牛肝、牛肾、百叶、牛肚、沙肝、牛红肠、大肠、盲肠、小肠、直肠、散旦、膀胱、牛胰、金钱肚、牛蹄、牛头、牛眼睛、牛舌、喉骨、牛耳、牛鞭、鞭根、牛蛋、脊髓、牛尾、腰油(牛腰部的脂肪)、肺油(牛肺部的脂肪)、肚油(牛肚部的脂肪)、胃肠油(牛胃肠部的脂肪)、鞭油(牛鞭部的脂肪)中的一种或几种】为原料,经分割、修整、精制漂烫(轻度加热定型,尚未至熟)或不漂烫、速冻或不速冻、包装加工制成的非即食生制牛副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