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风味豆制品的分类、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等。
本标准适用于以豆制品[千张、豆干、豆丁(以黄豆为原料,经浸泡、清洗、磨浆、煮浆、过滤、点浆、涨浆、包坯、压榨、划坯加工而成)]中的一种为原料,经预处理、分切或不分切,加入植物油(大豆油、菜籽油、玉米油、花生油、食用植物调和油中的一种或几种)、白砂糖、食用盐、酿造酱油、芝麻、辣椒、花椒、香辛料或粉[八角、小茴香、香叶(月桂叶)、肉豆蔻、小豆蔻、肉桂、桂皮、草果、山柰、孜然中的多种]、白芷、鸡精调味料、鸡粉调味料、牛肉粉调味料、排骨粉调味料、谷氨酸钠(味精)、5’-呈味核苷酸二钠、乙基麦芽酚、食品用香精(牛肉香精、鸡肉香精、香辣香精、五香香精、香辣香精、麻辣香精、酸辣香精中的一种或几种)中的多种,经调配、卤制或油炸、调味或不调味、冷却、分切或不分切、包装、杀菌加工而成的风味豆制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