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畜禽水产罐头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本标准适用于以鲜(冻)动物性水产品及其制品(蟹黄、蟹肉、蟹膏、海参、鱼肚、鲍鱼、虾、龙虾、贝柱、螺肉、鱼翅、黑鱼、带鱼、墨鱼丸、龙虾丸等中的一种或几种)、鲜 (冻) 畜、禽产品(牛肉、猪肉、羊肉、鸡肉、鸭肉、鸡爪、鸭爪、鸡翅、鸭翅、猪蹄筋、牛筋等中的一种或几种)为主要原料,根据需要添加或不添加水、蔬菜及其制品、食用菌及其制品、蛋及蛋制品、粮食及其制品、藻类及其制品、豆制品、酿造酱、酿造酱油、食醋、味精、生姜、大蒜、葱、香辛料、食糖、食用植物油、蚝油、食用动物油脂、黄酒、食用盐、鸡精调味料、鸡汁调味料、食用淀粉等国家规定可以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及可作为普通食品的的原料中的一种或多种为辅料,经前处理、调配、熟制或不熟制、灌装、高温杀菌、冷却、包装等工艺加工制成的禽畜水产罐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