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速冻畜禽肉及副产品的分类、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经检验检疫合格的鲜(冻){牛肉及副产品【牛头、牛舌、牛心、牛肝、牛肚、牛百叶、牛肾、牛肠、牛蹄筋、牛板筋、牛筋、牛胃、牛心管、牛食管、牛肾、牛鞭、牛宝(牛睾丸)】、羊肉及副产品【羊头、羊蹄、羊舌、羊眼、羊板筋、羊筋、羊心、羊肝、羊肾、羊宝(羊睾丸)、羊鞭、羊肥肠(羊直肠)、羊苦肠(羊盲肠)、羊盘肠(羊结肠)、羊小肠、羊肚】、鸡肉及副产品(鸡头、翅根、翅尖、琵琶腿、鸡胸、凤爪、中翅、鸡胗、鸡肝、鸡心、鸡排、鸡架)、鸭肉及副产品(鸭头、鸭心、鸭胗、鸭舌、鸭肠、鸭掌、鸭腿)}中的一种或几种为原料,经解冻或不解冻、清洗或不清洗、分割、打板(棒)或卷板(棒)、速冻、分切(片、块、丁、条)、穿串或不穿串、包装、速冻、包装加工而成的非即食速冻畜禽肉及副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