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香辛料调味油的分类、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等。
本标准适用于以花椒、青花椒、藤椒、辣椒、姜、白胡椒、黑胡椒、八角、整孜然(枯茗)、小茴香、葱、大蒜、肉桂(桂皮)、丁香、肉豆蔻、圆叶当归、山奈、月桂叶、姜黄、芫荽、高良姜、洋葱、芹菜籽、木姜子(山苍子)、山胡椒、砂仁、草果、莳萝、百里香、豆蔻、小豆蔻、荜拨、当归、香茅、薄荷、甜罗勒、葫芦巴、辣根、黑芥籽、十三香中的一种或几种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荆芥、白芷、紫苏、陈皮中的一种或几种,经预处理、超临界二氧化碳萃取提取风味成分或压榨或食用植物油(大豆油、菜籽油、葵花籽油、花生油中的一种或几种)浸提,加入食用植物油(大豆油、菜籽油、葵花籽油、花生油、芝麻油、橄榄油中的一种或几种)、添加或不添加食品用香精(花椒味香精、葱油味香精、辣椒味香精、蒜油味香精、肉味香精中的一种或几种)、辣椒红(仅限复合调味油),配制、包装而成的香辛料调味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