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速冻畜禽肉及其副产品的分类、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等。
本标准适用于以鲜(冻)畜禽肉(鸡肉、鸭肉、鹅肉、牛肉、羊肉中的一种)及其可食用副产品(鸡爪、鸭爪、鸡肠、鸡胗、鸭肠、鸭胗、鹅掌、鹅肠、鹅胗、牛头肉、牛肠、牛心、牛肝、牛肾、牛肚、牛蹄筋、牛板筋、牛黄喉、牛蹄、牛肺、牛骨髓、牛鞭、牛百叶、羊头肉、羊肠、羊心、羊肝、羊肾、羊肚、羊蹄筋、羊板筋、羊蹄、羊肺中的一种)为原料,经解冻或不解冻、清洗、分割或不分割、修整、漂烫或不漂烫、煮制或不煮制、包装或不包装、速冻、包装加工而成的速冻畜禽肉及其副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