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肉类罐头系列制品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分别以畜肉(猪肉、牛肉、羊肉)、禽肉(鸭肉、鹅肉、鸡肉)、畜副产品(猪排骨、猪肚、猪肝、猪肺、猪心、猪大肠、牛排骨、牛肚、牛肝、牛肺、牛心、牛肠、羊排骨、羊肚、羊肝、羊肺、羊心、羊肠)、禽副产品(鸭肠、鸭心、鸡心)、水产及其制品(带鱼、鲷鱼、鲮鱼、草鱼、基围虾、小龙虾、南极磷虾、花蛤、扇贝、鲍鱼、鱼肉丸、虾肉丸、鱼豆腐)为主要原料,配或不配糯米、板栗仁、蔬菜(玉米粒、青豆、红薯、竹笋、芋头、莲子、荸荠、莲藕、胡萝卜、香菇、梅干菜、杏鲍菇、黄花菜、木耳、土豆、番茄)、豆制品(千页豆腐)、海带,添加花椒、食用植物油、食用淀粉、大蒜、鸡汁调味料、白砂糖、冰糖、蜂蜜、葱、生姜、鸡精调味料、味精、八角、月桂叶、芝麻香油、食用盐、干辣椒段、胡椒粉、小茴香、香辛料、调味料酒、酿造酱油、大蒜油、生活饮用水中的一种或多种为辅料,经加工制成的罐头系列制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