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鸡粉调味料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食用盐、食用玉米淀粉、味精(或谷氨酸钠)、鸡肉粉(调味料)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白砂糖、麦芽糊精、食用葡萄糖、大米粉、食用菌及其制品、高汤(禽畜骨、肉汤)(调味料)、鸡膏(调味料)、猪肉粉、牛肉粉、食用鸡油、食用动物油脂、食用植物油、蛋黄粉、蛋与蛋制品、香菇粉、洋葱粉、大蒜粉、生姜粉、香辛料、谷朊粉、大豆蛋白粉、酿造酱油、复合调味料、复合调味酱、酵母抽提物、水解植物蛋白粉、食品用香精、食品用香料、柠檬酸、5’-呈味核苷酸二钠、琥珀酸二钠、乙基麦芽酚、核黄素、乙酰磺胺酸钾、三氯蔗糖、纽甜、二氧化硅、β -胡萝卜素、柠檬黄、日落黄、姜黄、辣椒红、焦糖色(加氨生产、普通法、亚硫酸铵法)、栀子黄,经混合、干燥加工而成的非即食复合调味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