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油炸肉制品的分类、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等。
本标准适用于以鲜(冻)畜、禽产品【畜肉(牛肉、羊肉、猪肉)、禽肉(鸡肉、鸭肉、鹅肉)、可食用禽副产品(头、脖、爪或掌、肝、心、肠、肾、翅)、可食用畜副产品(头、蹄筋、排骨、肝、心、肚、肠、肺、脑、肾、尾、舌)】中的一种或几种为主要原料,辅以辣椒、葱、蒜、姜、香辛料(辣椒粉、葱粉、蒜粉、姜粉、洋葱、八角、小茴香、胡椒、花椒、草果、丁香、月桂叶、桂皮、豆蔻、肉豆蔻、藤椒、麻椒、孜然、山奈、百里香、高良姜中的一种或几种)、小麦粉、食用小麦淀粉、食用玉米淀粉、食用猪油、食用鸡油、白砂糖、酿造酱油、食用盐、味精、鸡精调味料、鸡粉调味料、酿造食醋、料酒、白酒、咖喱粉、辣椒油、花椒油、芝麻、食品用香精(肉味香精、海鲜味香精、排骨香精、牛肉香精、鸡肉香精中的一种或几种)、蚝油、麦芽糖、乳酸钠、冰乙酸、柠檬酸钠、呈味核苷酸二钠、三聚磷酸钠、六偏磷酸钠、双乙酸钠、脱氢乙酸钠、D-异抗坏血酸钠、乳酸链球菌素、山梨酸钾、乙基麦芽酚、亚硝酸钠中的几种,经预处理(解冻或不解冻、切分或不切分、清洗)、腌制调味或不腌制、食用植物油(大豆油、棕榈油、玉米油、花生油、菜籽油中的一种或几种)油炸、内包装、杀菌或不杀菌、包装、常温或冷藏或冷冻贮存加工而成的油炸肉制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