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MZYS 0003 S-2022 畜禽水产菜肴制品罐
本标准规定了畜禽水产菜肴制品罐头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本标准适用于以鲜、冻、干制动物性水产品(鱼类及其制品除外),盐渍水产品(鱼类及其制品除外),鲜、冻的畜、禽产品(包括可食用副产品)等中的一种或几种为主要原料,根据生产需要适量添加水、鲍汁(或浓缩鲍汁)、鸡汁(或浓缩鸡汁)、猪骨汤(或浓缩猪骨汤)、食用菌(香菇、双孢蘑菇、杏鲍菇、黑木耳等)、动物性水产制品(螺肉、海参、鱼翅、干贝、鱼胶、 墨鱼干,但鱼类及其制品除外)、速冻调制食品、蛋类及其制品、畜、禽肉制品(培根、火腿)、食用淀粉、风味粉丝、谷物或豆类及其制品、竹笋或竹笋制品、藻类或(及)其制品、坚果、黄酒、蒸馏酒、调味料酒、食用盐、食糖、植物油、味精、鸡精调味料、鸡粉调味料、水产调味品、复合调味料、酱油、酿造食醋、蚝油、鲍汁(或浓缩鲍汁)、豆瓣酱、甜面酱、番茄酱、辣椒、香辛料、山药、百合、莲子、枸杞子、姜(生姜、干姜)、增稠剂(黄原胶、微晶纤维素、羟丙基二淀粉磷酸酯、明胶)、5′-呈味核苷酸二钠、柠檬酸、柠檬酸钠、乳酸、碳酸钠、乳化剂(单,双甘油脂肪酸酯)、维生素 C、D-异抗坏血酸钠、食品用香精等两种以上为辅料,经原料预处理,加工调配、烹饪煮制、灌装、封口、杀菌、包装等工艺制成的畜禽水产菜肴罐头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