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风味虾尾的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等。
本标准适用于以鲜、冻淡水养殖龙虾尾为原料,经解冻或不解冻、清洗、漂烫,加入蚝油、食用植物油(大豆油、玉米油、菜籽油、食用植物调和油中的一种)、辣椒、香辛料(花椒、八角、孜然、胡椒、桂皮、草果、丁香、肉豆蔻、山柰、甘草、砂仁、百里香、多香果、葱、姜、蒜中一种或多种)、白芷、酿造酱油、料酒、食用盐、味精、白砂糖、绵白糖、酿造食醋、芝麻、山梨酸钾、呈味核苷酸二钠、D-异抗坏血酸钠中的一种或多种,经食用植物油(大豆油、玉米油、菜籽油、食用植物调和油中的一种)炒制、包装、灭菌、冷冻或不冷冻、装箱、入库加工而成的风味虾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