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畜禽动物肽的分类、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鲜、冻(牛、猪、鸡、鸭)的副产品(肝脏、心肌、肠、肾、脑、骨)、牛脾中的一种或几种为原料,经预处理、加入生活饮用水制糜制浆,经或不经胶体磨或均质,加入酶制剂{蛋白酶(来源:地衣芽孢杆菌或黑曲霉或米曲霉)、木瓜蛋白酶(来源:木瓜)、菠萝蛋白酶(来源:菠萝)、中性蛋白酶(来源:枯草芽孢杆菌)、复合酶[碱性蛋白酶(来源:地衣芽孢杆菌)、中性蛋白酶(来源:枯草芽孢杆菌)]中的一种或几种}经酶解、过滤、分离纯化、浓缩、加入或不加入辅料(麦芽糊精、山梨糖醇、乳清蛋白粉中的一种或几种)、干燥、调配或不调配、包装加工而成的相对分子质量≤10000的畜禽动物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