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3/T 67.3-2017 建筑消防安全检测评价 第3部分:灭火设施
本部分规定了消防给水、消火栓系统、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细水雾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干粉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和灭火器等建筑灭火设施消防安全检测评价的技术要求及项目类别。
本部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及既有建筑的消防给水及灭火设施的消防安全检测评价。
本部分部分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的建筑防火评价。
建筑高度大于250 m 的建筑,除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外,尚应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更加严格的防火措施,其防火设计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